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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09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类基金及资助项目,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更多的捐赠,更好地发挥基金会对学校发展的作用,根据《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金来源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2、政府资助;

3、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


二、 基金募集与奖励

1、基金的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在广泛动员基础上,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自愿为教育事业出资出力;同时通过武汉纺织大学遍及海内外的校友广泛的联络,为学校发展募集资金。

2、在基金会的组织下,建立学校、学院的筹资平台。根据不同专项项目要求设立相应的协议管理办法,成立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并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3、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各类捐赠需按照下述基本程序操作:

(1)申请捐赠者填写《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登记表》;

(2)基金会审核后,起草捐赠协议、管理规则、使用规范等有关文件;

(3)基金会审批后,由基金会按照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基金会存档备案。捐赠协议一般以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而以武汉纺织大学名义签署的捐赠协议应注明接收捐赠的单位为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协议文本应加盖基金会印章;

(4)接受捐赠后,由基金会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颁发证书,并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资金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

4、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按国家有关税法,捐赠者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5、引进捐赠的二级单位,学校将根据当年的财务情况,在年终绩效中给予适当奖励。

三、基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1、各项基金在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按项目单独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编制财务明细表,接受审核。

2、基金主要使用范围:

(1)按照捐赠者意愿,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

(2)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和基建项目;

(3)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助学项目,以及奖教项目;

(4)资助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各类学术交流项目;

(5)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引进知名教授学者,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

(6)资助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旨在发展武汉纺织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相关项目。


四、项目管理原则

1、根据上级资金管理规定,争取到财政配比的捐赠资金,按财政资金性质进行采购招标。

2、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包括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以及特定情形捐赠资金项目管理。

3、资助武汉纺织大学的公益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学校相关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五、项目的立项

1、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1)由获得资助的单位填写《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立项审批表》并配合基金会完成立项工作;

(2)受资助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2、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捐赠者未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1)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各年度非限定性捐赠的资金总额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资助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2)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项目,由获得资助的单位填写《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立项审批表》并配合基金会完成立项工作;

(3)受资助单位成立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六、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1、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约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按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1)奖助学金项目,由武汉纺织大学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部)、二级学院等单位,依据相关资助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公示及过程管理,基金会审核确认后,将资助款发放至受资助者账户。

(2)采购项目(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由武汉纺织大学相关单位进行项目论证、提交学校决策,确定实施后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约定或理事会决议进行资助。项目的招标、采购、工程建设、验收、审计等工作参照武汉纺织大学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采购完成后,基金会将资产转赠武汉纺织大学,项目资料交基金会存档备查。

(3)科学研究项目,由武汉纺织大学科学技术发展院归口管理,负责项目的立项、开展、结题。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直接责任,对经费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基金会对经费支出的申报、采购、招标、入出库、报销等流程进行审批。

(4)其他项目,由受资助单位负责项目管理,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或理事会研究决定进行审批。

2、所有项目结束后,受资助单位须提交《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结项表》。受资助年度在一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受资助单位需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3、资助项目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资助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4、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5、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由基金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6、项目受资助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七、附则

1、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武汉纺织大学或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2、本办法由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武纺大教发基金〔20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