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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履行职责、开展慈善活动等过程中形成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方便获取原则基金会公开信息,方便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完整地查阅和获取。

规范有序原则。基金会应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定期更新应当公开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惯例特例原则,即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捐赠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基金会应当事前与捐赠人约定;无约定的,相关公益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基金会应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捐赠项目、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数量等。

第十 慈善项目信息

(一)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内容。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应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二)重大慈善项目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项目收支情况等。

第十 基金会评估结果、规章制度、其他规范性文件、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工作动态信息等。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方式

十四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并完善基金会网站,在基金会网站、武汉纺织大学主要媒体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包括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移动传媒等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十七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流程,并按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示意见承办信息公开工作。

十八 基金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整理、上报和保存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十九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武纺大教发基金〔2016〕5号)同时废止。



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5年11月13日